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 号)、《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人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318 号)、《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 号)等文件精神,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阜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4 月2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人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318 号)、《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各县(市、区)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建投集团、城南新区管委会、重点工程管理处、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户管理工作职责参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46 号)规定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和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将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按时将人工费用足额转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工作落实,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施工单位。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监管平台上实名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活动。总承包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人工资,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信息化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做好相关纸质台账资料的存档工作,相关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印制的《阜阳市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要求保存备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注册并登陆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网址链接:http://www.fyzhgd.com),在平台提交企业注册相关信息→等待系统管理员审核注册信息→完成注册(审核不通过的,注册邮箱会收到审核不通过的具体原因,按照要求重新提交注册信息)。注册完成后,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别登陆监管平台,及时完成相关操作。
第七条 实名制考勤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未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生物识别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实施封闭管理,建筑企业应配备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生物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考勤。考勤所需硬件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应能满足施工现场考勤的需要并与市监管平台联网对接。工人进场前,将实名制信息录入平台。工人上下班进出场考勤信息实时上传至市监管平台。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自建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应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互联,系统数据应当满足“阜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见附件)要求。自建系统须实现通过“身份证+生物识别”完成入场登记的信息采集,通过生物识别实现现场务工人员的考勤管理。自建系统实名考勤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阜阳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在监管平台提出开设工资专户申请,选择开户银行网点,审核通过后,在监管平台打印开户申请单,到银行网点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所需材料由银行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开设工资专户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银行须签订工资专户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工资专户开通后,银行应及时将开户相关信息反馈至监管平台。总承包企业同时承建多个项目,且建设单位相同的,可共用一个工资专户。
第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将首笔工资性工程款(工资预付款)缴存至工资专户,房屋建筑工程缴存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 30%(道路、绿化、桥梁等市政工程为1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用于发放施工首月的建筑工人工资。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在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专户补足资金,确保工资专户余额动态不少于首笔工资预付款。
第十一条 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条件及程序
(一)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劳资专管员负责将建筑工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与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绑定对应,一经绑定,不得随意改动;绑定后的工资账户是工资专户向工人发放工资的唯一途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总承包企业每月根据监管平台考勤记录制作和打印工资表,工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工资数额,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监管服务银行。监管服务银行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代发至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同时将代发结果反馈至监管平台。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专用账户的注销。工程竣工验收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解除工资专户监管。经主管部门审核,工程项目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总承包企业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总承包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相关台账保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地应将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对切实落实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的工程项目和建筑企业要给予表扬;对未落实实名制及工资专户管理的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阜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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